无论
分居时间如何长久,均无法达到自动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所谓的自动
离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其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如男女双方对离婚达成共同意愿,必须签订详实的书面
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前往国内相应的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备案登记。
同时,依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第一、二、三款规定,任何一方如欲通过离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首先应通过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特定的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就人民法院接手审理离婚案件而言,首先应当进行的便是调解环节;
倘若感情确已无法挽回、调解无果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
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被认定为感情破裂:(1)
重婚行为;
(2)与他人保持长期稳定的
同居关系;
(3)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或者故意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4)频繁参与赌博活动、沉迷于服用毒品,并且经多次教育未能改正不良嗜好;
(5)因感情不和而持续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两年时间;
以及(6)具有其他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恶劣情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