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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事故报告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对事故的简明扼要描述,包括在事故发生之前,事故发生单位的生产与作业状况,以及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等。
2、关于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包括下落不明者的统计)以及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对于事故发生单位的详尽概述,包括单位的全名、所在地理位置、所有权形式及附属关系、生产经营范畴和规模、所持有的各类资质证书等信息。
4、事故发生的具体日期、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的详细情况。
5、已经实施的应对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相关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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