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利向各级人
民法院
递交申请要求对已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进行修改或更正,亦可自行协商并重新签订新的离婚协议书。在此过程中,如因个人原因需要对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调整,需前往相应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将修正后的内容进行备案留底。
依据现行
法规,若夫妻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之后,对于
财产分割等事宜产生异议,并希望撤销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则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请求予以审理和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
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
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协议,如果
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