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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怀孕的女性在法院难以获得缓刑

依据中国刑法诉讼法规则,若孕期被告或罪犯未能满足缓刑实施之必要条件,将无法获得缓刑裁决。
缓刑具备暂缓量刑之意,亦称之为缓量刑,系针对触犯刑律者,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其已经构成犯罪,理应受到刑罚惩罚之行为,预先宣告其罪名成立,同时暂不执行罪行所判定的刑罚。
该制度由特定的考察单位在固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监管,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整体表现,依照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采取具体的刑罚措施。
缓刑的适用设定有以下条件:(一)犯罪者的违法行为相对轻微;
(二)表现出认罪悔过的态度;
(三)没有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的潜在风险;
(四)宣告缓刑对于其所居住社区不应产生重大负面效应。
缓刑考验期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1、缓刑考验期的长度应以原判刑期长短作为参考依据,可以与原判刑期保持相等的时间,也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设置上限,即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两倍;
2、缓刑考验期亦不可短于原判刑期,否则可能会限制缓刑功能的充分发挥;
3、缓刑考验期表明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并不等同于免除刑事处罚,是否要执行刑事处罚,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的行为表现,若其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之标准,可撤销缓刑,按刑罚予以执行;
4、缓刑考验期间的起始应自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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