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子女护理问题时,若子女生存年龄尚不足两周岁,则通常会将
监护权赋予女方;
如若子女年满两周岁的,法律会倾向于选择对子女成长发展更为有益的一方向其直接行使监护权;
当子女达到八岁以上时,其真实意愿亦应得到尊重。
此一认定依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无论父母是否
离婚,均不会因为婚姻行为而发生否认或消解。
离婚之后,子女归属无论是由父亲或是母亲直接照料,他们仍然属于彼此,享有父母双方应有的养护、教导以及保护等权利与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
未成年人,以由母亲进行直接
抚养为基本原则。
如果子女已经年满两周岁,但父母双方无法就抚养事宜达成共识的,本法将交由
司法机关依据双方具体状况,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为有利的原则作出裁决。
而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子女,他们的真实意愿理应得到充分尊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