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危房拆除补偿标准的确定,通常是由省级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
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危房
拆迁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被
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
其次是由于房屋的拆除而产生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居住场所期间的费用;
最后是由于房屋的拆除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损失费用。
此外,依据条例的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其数额应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日期当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同时,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判断,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专业的评估后予以确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