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为非知情方,无需承担贷款偿还之责。
当双方依法履行完
离婚手续之后,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终结,彼此之间已不再享有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前任丈夫不得未经授权而代前任妻子进行任何
民事行为。
倘若前任丈夫擅自将前任妻子
身份证明获取并以此
申请贷款不论是以前任妻子本人或以夫妇名义都属于一种
欺诈行径,这显然是
违法的;
如果款项额度巨大,甚至会被视为
贷款诈骗犯罪,面临严重的
刑事责任。
就
民事责任而言,由于前任妻子从未授权前任丈夫代表她申办贷款,加上双方已
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前任丈夫已无法再代表前任妻子办理贷款事项,因此他的贷款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应当由其个体自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与前任妻子毫无瓜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