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婚前购置的房产并不被纳入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然而,以下三种特殊情形,将会导致婚前购置房产归为夫妻共同所有:1.若婚前单方已通过个人名义
申请贷款购房,但在婚后却使用了双方
共有财产进行还款,那么此期间所偿还的
债务则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当一方父母在婚前
赠予其子女待购房产并且明确表明是属于两个人的礼物时,此类房产也将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3.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购置房产,婚后将配偶的姓名添加至
房产证书中,此时也意味着该房产自添加之日起成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
买卖合同,且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申请贷款,如果婚后是双方共有财产来
偿还贷款,即
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这种情况,当夫妻关系破裂时,对该不动产的处置问题须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