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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收养人,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一、送养人即负有生身之恩的亲生父母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施送子之举:1.首要需求在于送养人自身的困境,要同时陷入经济上和生活中的严重贫困窘境之中,以至全然丧失了独自抚养子女的能力;
2.其次,送养行动不仅涉及到爱心,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送养人夫妻双方的共同认同及参与;
在普遍的情况之下,禁止仅凭单方面意愿就作出送养子女的决定;
3.最后,需特别注意的是,处在丧偶状态的父母如想进行未成年子女的送养行为,首先要取得已故伴侣父母的首肯。
若其表示愿意且能实际提供足够的支持来抚育他们的孙子/外孙或继续照顾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那么另一方就不应强行执行送养程序。
二、与父母角色不同的监护人心甘情愿地充当送养人时,需要遵循以下规则:1.在被监护人的亲生父母双亡的严峻状况下,其法定监护人有资格提出送养请求,但前提是要先征得那些拥有扶养义务的亲友们的许可,这既是尊重其权益也是保障被监护人的接受意愿;
2.对于某些特定场景——亲生父母皆因残疾或患病导致无法承担抚养责任时,其合法监护人并不可以自动获得送养孩子的权利,但父母对孩子确有极大的危险隐患或者可能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话,则例外可考虑它们的监护人可以将孩子送养出去。
三、当社会机构,例如儿童福利院或康复中心,这些由民政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或地方性的专门接收、照料那些无法查找到远亲近属的弃婴或孤儿的福利组织成为送养人时,也需满足以下必备条件: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所有除此之外的其他社会团体都无权送养此类弃儿或孤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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