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实践中,针对敲诈
勒索罪以及
绑架罪这两种不同的侵犯他人
财产权与人身安全的
犯罪行为,其存在以下几点显著的区别:首先,
犯罪侵害的对象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敲诈勒索罪所针对的威胁对象与所得财物之间呈现高度重叠性;
相比之下,绑架罪的实施过程中,
行为人威胁绑架的对象与获取财物的对象分属于不同的个体。
其次,从客观要件的表现来看,敲诈勒索罪实施的威胁内容可能涉及到
暴力行为,但这种威胁仅被表达为未来可能的行动;
然而,对于绑架罪来说,威胁内容中包含的
暴力则必须在当时或现场已经得到充分体现。
再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并未实际掳走受害者,而是将其藏匿、控制起来;
而在绑架罪中,行为人则必须将受害者强行带走并进行有效的隐藏、控制。
并且,倘若行为人以实际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来欺骗、恐吓某人为之交付财物且并非立即兑现,那么这种行为既无法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亦不符合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而应该依据
情节严重程度,判定为对应的诈骗罪。
此外,当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恐吓某人,并要求其当场交出现金时,如果其威吓的方式是通过暴力来侵犯人身权益,那么这类行为则应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即视为常见的
抢劫罪;
倘若是揭露私人隐私等方式进行威吓,此时应按照敲诈勒索罪来进行
定罪量刑。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