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贷款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方面,可谓错综复杂,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即通过编造引入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来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其次,故意采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方式来骗取相关机构的贷款。
第三种,借助于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诈骗活动,从而获得贷款。
此外,还有一些手段,如利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为
担保或者将
抵押物的价值超过实际水平进行重复担保,以此来蒙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而获得贷款。
最后,如果采取其他手段,例如
伪造单位公章、印鉴
骗取贷款,谎称以假币为
抵押品骗得贷款,或者提前借贷但在到期后采取
欺诈行为逃避
偿还贷款等情形,都属于贷款诈骗罪的范畴。
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尽管贷款诈骗罪的
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人,但如果涉及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来实施诈骗活动,那么就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进行认定和罚治。
这种情况下,应该依据
刑法对于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或者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的相关规定进行
量刑处断。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