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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判定与处罚方式是怎样的

贷款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方面,可谓错综复杂,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即通过编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来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其次,故意采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方式来骗取相关机构的贷款。
第三种,借助于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诈骗活动,从而获得贷款。
此外,还有一些手段,如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将抵押物的价值超过实际水平进行重复担保,以此来蒙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而获得贷款。
最后,如果采取其他手段,例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谎称以假币为抵押品骗得贷款,或者提前借贷但在到期后采取欺诈行为逃避偿还贷款等情形,都属于贷款诈骗罪的范畴。
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尽管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人,但如果涉及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来实施诈骗活动,那么就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进行认定和罚治。
这种情况下,应该依据刑法对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相关规定进行量刑处断。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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