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和鉴定“
贷款诈骗罪”案件之时,必须格外重视本罪行与信贷
经济纠纷之间的明确界定。
换句话说,我们决不能轻易地将贷款到期未能偿还仅作为一种“贷款诈骗罪”进行评估。
实际上,贷款到期未能偿还可能包含有多种不同的缘由:有些可能源于经营状况不佳或者管理方式存在缺陷导致企业陷入重大亏损状态,以至于无法按期偿还已到期的贷款;
也有些可能受全球经济情势的剧烈变动影响,使得对方
拖欠自己的
债务无法顺利收回并因此无法支付自身所需的还款;
亦或是某些
借款人蓄意编造谎言、委托
虚假的证明文件,以此为手段来
骗取贷款等等。
根据上述情况,要想正确地区分本罪行与经济
借贷纠纷的识别标准,请务必注意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发生贷款到期未能偿还的情况下,我们需要考察
行为人在获取贷款之前,其履约能力是否已经存在,以及行为人对此问题是否已有充分的认识。
假如行为人无法履约的问题发生在贷款发放之后,甚至行为人对于自身无法履行合约义务这一实际情况并无足够深刻的理解,那么即便贷款到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也不应视为贷款诈骗,而应该采取更为妥当的
民事借贷纠纷途径解决。
其次,审查行为人在款项到手以后,是否积极地利用这些资金兑现
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若是符合这种情况,虽然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同样也不应被认为构成贷款诈骗行为。
在此,我们必须深入理解行为人在主观动机上是否怀有
非法占有贷款为私利的心态。
最后,我们还需查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之后是否有主动采取措施
偿还贷款,即即便行为人积极偿债,但仍然没有完全履行完毕,同样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应全面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做出评估。
《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