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
缓刑者若同时符合
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条件,则依法必须受到相应剥夺。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可对下列罪犯施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措施:首先是那些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罪犯;
其次是严重违反社会秩序的
犯罪行为人;
最后就是被
判处死刑、无期
徒刑的罪犯。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五十六条明文规定:针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罪犯,必须附带剥夺其
政治权利;
而对于那些犯有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行的罪犯,也可以附加剥夺其政治权利之
处罚。
然而,如果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审判时作为独立适用的
量刑情节,则应遵循该法所规定的具体程序。
而且,第五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了对被
判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永远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
当涉及到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
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则需要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调整为3年至10年之间。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