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双方
当事人均
自愿离婚的事宜时,流程大致如下所述:1、拟定并签署
离婚协议。
男方与女方必须共同起草且签署一份
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内容应明确表达两人皆为自愿离婚,并且就关于子女
抚养、
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负担等诸多问题达成共识。
2、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
男女双方应当携带好相关
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
结婚证书以及事先草拟好的书面离婚协议等资料,亲赴民政局请求依法进行
离婚登记。
3、设立冷静期。
自
申请离婚登记当日起计算,30日内任意一方如有反悔意愿,可前往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申请,这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30日冷静期”规则。
4、进行审查及颁发
离婚证书。
如果经过30日之后,从第31日起直至第60日期满,男女双方仍需亲自依约到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