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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检察院会采取哪些措施

认罪认罚案件被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应当尊崇以下职责:1.对于犯罪嫌疑人所享有之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告知,以便维护其程序性选择权;
如有必要,还需对此进行充分说明与解释。
2.检察院应积极主动地征询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关于相关事宜的意见,对相关内容做详细记录并附入卷宗。
3.对于那些认罪认罚且无争议,无需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检察院应当注重对案件量刑的预先判断,尤其是对其中可能适用免于执行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策。
4.如果检察院决定向法庭提起公诉,那么起诉状中应当明确记载被告方的认罪认罚状况,同时提出初步的量刑建议,并且必须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资料一起提交。
关于量刑建议的具体文书可以另外制作,但同样可以直接在起诉状中予以体现。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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