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认罪认罚案件被移交至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应当尊崇以下职责:1.对于
犯罪嫌疑人所享有之
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
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告知,以便维护其程序性选择权;
如有必要,还需对此进行充分说明与解释。
2.检察院应积极主动地征询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关于相关事宜的意见,对相关内容做详细记录并附入卷宗。
3.对于那些认罪认罚且无争议,无需判处
刑罚的轻微
刑事案件,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
同时,检察院应当注重对案件
量刑的预先判断,尤其是对其中可能适用免于执行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策。
4.如果检察院决定向法庭
提起公诉,那么
起诉状中应当明确记载被告方的认罪认罚状况,同时提出初步的量刑建议,并且必须将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资料一起提交。
关于量刑建议的具体文书可以另外制作,但同样可以直接在起诉状中予以体现。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一)涉嫌的
犯罪事实、
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