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亦称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
法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了我国药品相关范畴的
法规及管理办法,并且生产或贩卖了足以对人类健康构成重大伤害的假冒
伪劣药品的行为。
本罪所涉及的四个
构成要件如下:首先,本罪所侵犯的主体是双重性的,既包括了我国药品领域的管理制度,也涵盖了众多不特定公众的身心健康权益;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
犯罪分子在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过程中,必须严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其
违法手段已经达到了足以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地步;
再次,无论自然人还是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只需要他们在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这一点上达成共识即可;
最后,从主观层面上来讲,本罪多为故意实施,犯罪动机多为追求经济利润。
《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
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