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背负之
债务状况,依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之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此类负债不会因为婚姻缔结而自动转变成为夫妻双方共享之债务责任。
因此,即使在
离婚之际依然尚未偿还完的那部分婚前
个人债务,仍然需由背负负债之人独立承担归还责任。
再者,在婚姻关系
存续阶段中,如果某一方因不属于
婚姻家庭生活开支所需却又属非正规性质的开销而导致借款产生的债务,如:欠下赌博方面的款项等此类情况。
另外,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若有一方单独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所产生的债务,然而在此过程中所创造的收益并未投入到共同生活之中。
最后,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某一方未经对方允许而意图援助那些无
抚养义务之人所背负的债务,例如:未经配偶许可,帮助家乡亲人购买或建设住房所引起的
债务问题,也将列入此种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