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形可能导致:1.探亲的日期过于频繁,以致严重干扰了子女的日常作息及学习成长环境。
2.探望时间设定的过迟,对未满法定年龄的
未成年人产生睡眠不足的问题。
3.安排的探望地点不适合长期作为青少年的停留处所。
4.探访期间,任何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举动都会被视为违反义务。
5.获准探望权的人士本身若存在不利儿童身心健康的不良习惯,例如赌博、从事色情行为等,并在孩子面前公开实施这些不当行为,对未成年人都将带来恶劣的影响。
6.探望进行中无理地散播流言蜚语诋毁对方形象,使得子女在与对方相处过程中感到各种困扰和不和谐。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