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夫妻双方于自愿和平等的前提条件下,所缔结的关于
婚前财产的协议具有
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有权就婚前或婚姻
存续期内的财产作出明确约定,而此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的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严谨的法律约束力。
2、所谓“
共同财产”,即是在法定的婚龄期内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富积聚。
这些财产形式丰富多样,可以包括实实在在的物品、货币资金、甚至尚未具体量化的无形资产;
在分配这些财产时,须遵循相关国家法规,采用统一的度量衡标准加以衡量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婚龄期内夫妻所得的各类财产皆为共同财产,由夫妻各方共有,夫妻双方对于共同
财产权益,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设定
夫妻财产制度,旨在调节夫妻之间的财务关系,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财产收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及夫妻与外部第三方商业交易的安全性,具有深远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同时,夫妻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理应享有平等的处理管控权。
这也便是法律有关夫妻如何对待和处理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明确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
夫妻共同财产的本质特征为典型的
共同共有,而非披着不同外衣的按份共有。
因此,夫妻双方应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毫无差异的权利,担负起相当的责任。
评价他们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比例不应仅仅基于夫妻个人经济收入的高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