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规中并未确立缺席审判这一制度。
然而,当案件呈现出被告方缺失的情况下,
司法机关有权采取
拘传之手段使其到庭;
若被告无法确定其行踪之时,可以将审判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等待被告人再次露面,再继续原来的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涉及
自诉类案件在审理期间的相关事宜。
当遇到被告人身处不详地域且无法联系到的情况时,应裁决
中止审理活动。
而当被告归案之后,应当立即恢复审理,倘若有必要的话,可以对被告依法采取某种形式的
强制措施,以
保证整个
诉讼流程能够顺利完成。
针对被告方在收到
起诉书后未能出庭的情形,如果涉及到必须出庭的被告,那么在经过两次
传票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前来法庭的情况下,司法机构可视
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其采取
拘留或者
拘役等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
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
公诉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
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
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
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