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取保候审者或委托关系人必须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做出
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主动提出解除该项措施的请求。
2.公安机关相应办理案件的人员需要对这一请求进行严格的审核,考察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和
法规所规定的标准,以及在此期间内是否存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3.案件的负责人需详细填写《呈请
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同时经过办案机构的仔细审查与批准之后,《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将得以制作完成,从而开启了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程序。
4.
办案人员会当面向被取保候审者宣读《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且要求他们在该决定书的回执上签字确认,随后,办案人员还需制作《退还
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带着这封信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
保证义务;
(三)享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