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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应该如何处理

1.被取保候审者或委托关系人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主动提出解除该项措施的请求。
2.公安机关相应办理案件的人员需要对这一请求进行严格的审核,考察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标准,以及在此期间内是否存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3.案件的负责人需详细填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同时经过办案机构的仔细审查与批准之后,《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将得以制作完成,从而开启了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程序。
4.办案人员会当面向被取保候审者宣读《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且要求他们在该决定书的回执上签字确认,随后,办案人员还需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带着这封信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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