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加快实现
减刑,仅需罪犯在服役期间在狱中展现出优异的行为表现,便可获取到减刑的机会,从而早日摆脱牢狱之苦,重塑人生之路。
法律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以及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其获得减刑后实质实施的刑期不得低于原来认罪所判处的刑期的二分之一。
因此,以判三年为例,其最高为一年半,即一年零六个月的减刑期限。
依据我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具体要求,已获减刑的犯罪分子,其在服刑结束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以下标准:首先,是针对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情况而言,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必须大于等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其次,若所判决的
刑罚为无期
徒刑的话,其
实刑应当不小于十三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