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下,
合同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分为四大类:协商解决、调解、
仲裁与
起诉。
一旦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民事案件便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普通程序或者
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2.相较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各级人
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对那些
法律关系清晰明了,
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且争议相对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采取的一种独立的第
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仅限于那些
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规模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在操作方面,简易程序具有登录便捷、精简受理流程、
传唤方式灵活快捷等特征。
此外,审理过程通常采取独任制,程序安排简洁明快。
3.当法院依据简易程序展开案件审理工作时,如无特殊情形,应当在自
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并作出裁决。
但是,有一些特定情形却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原告向被告提起
诉讼之时,被告方已呈现下落不明状态;
(2)尚未审结的案件被发回重新审理或再度审查;
(3)不属于非诉程序范畴的
民事纠纷;
(4)涉及到多人共同起诉或者共同
被起诉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简易程序已经经过双方
当事人协商达成,但在部分情况下仍然需要经由人民法院确认方能生效,且当事人之间不可私底下通过协议来排除优势引用简易程序之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