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方未能按约偿还
债务,
担保方需无条件地承担
保证责任。
然而,根据不同种类的
保证方式,其所应负担的责任程度以及所需满足的条件均不可同日而语。
担保形式主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如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方代为履行,则该种情形称为一般保证;
反之,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该
担保人须与债务人共同分担债务的,即称为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下,当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但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抑或请求担保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
担保责任。
关于保证形式,若当事人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亦或是约定内容含混不清、难以辨识者,则我们将基于连带责任保证原则进行处理。
在担保方切实履行了保证责任之后,他们将会依法享有向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
追讨赔偿的权利。
《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