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监视居住的过程中,
当事人是完全有权利聘请律师进行法律服务的。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自
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
侦查机关的询问或面临强制性措施时起,便拥有了委托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而在此之前,他们只能选择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
辩护人。同时,被告人也享有随时委托辩护律师的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