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已送达至法院的
诉讼案件有可能会被原路退回检察院。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具体要求,人
民法院在收到
公诉机关提出的
诉讼请求后,需对相关案件进行认真的审查。若经审查发现此案并不属于该法院
管辖权范围内,那么应依法将案件退回给检察机关;另一方面,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并未到庭,同样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
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属于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属于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
被害人有权
提起自诉;
(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四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
(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
证据重新
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