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公司无力偿还
债务的情况下,可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
被执行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若被执行人为
企业法人,且其财产无法满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金额,那么在此种情形下,
申请执行人有权利申请裁判机构变更或者追加那些未能按时或全额支付
注册资本的股东、投资人,亦或是依照
公司法规定对该等
出资负有
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并要求他们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类情况下,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
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
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
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