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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文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享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1)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从而损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2)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或者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事业长达五年以上且未曾有过任何违法违规记录的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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