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适用条件之差异:
驳回起诉主要是由于
当事人提出的
起诉未能满足
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所致,而
驳回诉讼请求则通常是针对当事人的主张虽然具备了足以提起
诉讼的条件,但却缺乏有力的
证据支撑的情况。
第二,适用阶段之区分:相比之下,驳回诉讼请求只能出现在案件进入实质性审理环节之后,否则无法起到阻断诉讼进程的作用。
然而,驳回起诉的情形,既有可能出现在实体审理之前,也有可能出现在实体审理结束之时,它更偏重于对程序正义的考量,因此需要以裁定这种法律文书的形式来明确表述。
第三,使用的法律文书之不同:驳回诉讼请求往往涉及到对当事人能否成功取得
胜诉的判断,因此应该采用具有确定性的判决方式作出裁判。而驳回起诉,因为它仅涉及审查当事人的起诉程序是否得当,属于程序审查的范畴,故此。应该以裁定的形式予以表达。
第四,所导致的结果之差异:当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后,当事人的诉请被判决驳回时,如果没有出现新的事实及相应的法律依据,那么就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禁止其再次对该案发起
申诉。然而,如果驳回起诉的决定是基于程序原因做出的,那么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定要求,在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前提下,便有权再次
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
民事起诉状时,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
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
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情形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