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唯一受理机构:申请执行人只能向原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第 233 条),不得越级申请
申请渠道双轨制: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也可通过原执行法院转交(原执行法院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查上报)
审查结果三种走向: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责令限期执行、提级自行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越级救济路径:对上一级法院处理结果不服,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向更高级别法院申诉,而非直接越级申请提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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