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检察院在涉案审查过程中,如遇需补充调查之情形,可依法指令公安机关进行深入侦查,或直接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展开独立侦查工作。若经审理查明,
犯罪行为实际系由其他人员实施或真实情况与
犯罪嫌疑人所供不符的,则须在作出不
起诉决断之后,如实地书面阐释原因和理由,并按照程序将相关
案卷材料退还至公安机关,同时提出对前述事项重新展开侦查的建议。
根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