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遗憾,在双亲都在世的情况下,不应涉及到遗产的承袭问题,亦即无法存在所谓的“
放弃继承权”。因此,在这种法律框架之下,是无法进行任何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填写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通过订
立遗嘱自由处分其
个人财产,并且还可以在
遗嘱中指定
遗嘱执行人。此外,自然人也可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位或某几位
继承人来
继承。同时,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自然人甚至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将其个人财产
赠予他们。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除非法定程序已完成,否则在父母仍在世的情况下,他们不能行使
继承权的部分权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继承尚未发生,因此并不存在放弃继承权这一概念。正式继承始于被继承人生亡之后。传承开启之后,继承人若有意
放弃继承,应该在处理遗产之前,以
书面形式表示出放弃继承的意愿;如果未有任何表示,则应视为接受了继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