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占罪中,侵犯金额达两万元及以上但不足二十万元,此乃定位于"
数额较大"的认定范围;而若侵害金额超过二十万元,则已跨越至"
数额巨大"的限定范畴。侵占罪,属于一种以非法攫取为核心目的,将他人交由自己保管的财务、
遗忘物品或者
埋藏物据为己有的
犯罪行为,且其涉及数额需达到较大标准。本罪的实施者为普遍性主体,即只要任何年满十六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此项
罪名。在心理层面,本罪所要求的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明知涉及的是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却依然将之非法占为己有。然而,
犯罪对象在此仅限于以下三种类型的财物:第一类是代表他人保管的财物;其次是他人的遗忘物,应当注意,遗忘物并不等同于
遗失物,也与其有所区别;最后便是他人的埋藏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