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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中介绍方收取了介绍费不知情怎么办

如果某个中间人并无意识或者由于其失察而未获知其他人正在进行骗术犯罪活动,并且是在完全被哄骗的情况下成为这样一员的,那么他/她便无法被视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者,也不需要负起刑事法律责任。
然而,尽管其角色在客观上是受限制的,但是其所获取的利益却是来源于非法收益,因此它们必须被依法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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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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