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
报警时限并未设有任何限制,您可以随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在确认真实存在交通事故且明确各方
责任人之后,即可进行报警。通常来说,报警应尽早完成,这将有助于对事件的清晰认定与妥善处理。当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接收到报警信息后,应对其进行受理操作,同时填写受案登记表,详尽记载以下具体事项:
(1)报警的方式、时间,报警人所提供的
身份信息及联络方式,若选择电话报警,则需详细记录相关电话号码;
(2)事件发生或被察觉的具体时间、地理位置;
(3)伤亡者人数统计;
(4)涉及到的车辆型号、车牌号码,以及可能搭载的危险品
类别及其状态(例如泄露与否);
(5)假如符合
交通肇事逃逸的条件,应进一步深入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外形特性及
逃逸方向,以及
肇事司机的容貌特征等重要相关信息。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后
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