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职业者涉嫌犯下的
罪名为“非
国家公务人员
受贿罪”,这是针对公司以及企业内部员工的一种
犯罪行为。此类
犯罪的定义是公司与企业内部的员工通过利用自身职位的权力,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以达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或者在经济交易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收取各种形式的
回扣、手续费,并将其占为己有,且
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非国家
公务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从犯罪客体来看,该罪名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不仅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运营管理活动,同时由于这种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的不公正现象,也会对公平竞争原则造成破坏,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
其次,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需要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取索取或者接受贿赂的方式进行,或者在经济交易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收取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
再次,从
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这里所提到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公司、企业的
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行政人员,也包括普通的行政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一般的工作人员。
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不是过失。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