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从业者对于职业操守及道德准则缺乏应有的尊重,在突发事故发生之后,采取恶劣的态度进行推诿,甚至拒绝履行相应的
赔偿责任;
其次,
保险理赔审核程序过于繁琐且变化无常,其中充满了众多严苛的常规要求以及特定的限制条件;
再次,由于理赔工作人员在业务技能方面的不足以及对相关规章制度的忽视,导致保险
赔偿过程中常常出现无法及时、准确地落实到位的问题;
此外,保险公司往往未能依照规定向投保人提供保单或保险条款的详细文本资料;除此之外,
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缺位也导致了在法律理解和适用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最后,
审判人员在司法理念上的差异性,同样导致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进而进一步加剧了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频繁发生。
《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
保险合同,应当
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