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拘留在发生之后,通常情况下,相关部门不会立刻下发
传票,而会首先展开侦查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公安机关对
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了
拘留措施后,如果他们判定需要对其进行
逮捕,则应当在拘留期结束前的第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审查和批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到四天。
至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者是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他们的审查批准时间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在此期间,检察院有责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过程中,并未涉及到传票的发放环节。一般来说,传票会在法院正式
立案之后,由法院送达到被告人
家属手中,这也意味着
诉讼程序已经正式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