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
实行犯并非属于
共同犯罪的范畴。其含义在于,
犯罪活动中的主导者通过欺骗或强制等手段,促使他人实施某项
犯罪行为,然而在此过程中,被驱使者所实施的行为并非源自于其本身的真正意愿,即缺乏充分的共谋过程和意图,因此无法构成共同犯罪关系。但是,若在整个
犯罪过程中存在其他不同种类犯罪的
间接故意,那么应视具体情况另行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