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黑涉恶相关案件中,有多项条件可以被认为是符合取保候审标准的,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
其次,如果他们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等较重的
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又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潜在威胁的话,也可适用此项规定;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甚至怀有身孕或正处在哺乳期等情形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又不会导致任何社会危害结果出现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采用该种措施;
最后,当
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为了能继续推进审理流程,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