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相关事务的
行政复议请求的时效期规定为六十天。
依据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条文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权在得知行政机关就某项具体
行政行为做出决定之后的第六十个自然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遇到一些非人力可抗拒的因素或者是由于被申请人故意设置障碍等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法定申请期限有所延误,那么该申请期限将从障碍得以排除的那一刻开始重新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