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是否能够对
危险驾驶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决定,主要依据于相关的案情发展及其涉及到的
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若涉嫌该
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或者是其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的妇女,亦或是因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以及在
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仍未结案且有必要采用取保候审手段的前提条件下,都可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