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对
申请取保候审的次数进行限制。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的批准主要取决于
公诉机关(例如人民检察院)以及审判机关(例如人
民法院)对于具体案件的综合考虑和判定。换言之,倘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群体具备取保候审的特定条件,如所涉及的罪行属于非
暴力性质、根据现有
证据预估其可能被判决相对较轻的
刑罚以及不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等等,那么他们便可随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