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
土地确权争议问题,当事双方可以考虑通过友好协商方式来寻求解决方案,也可选择寻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机构的协助进行调解处理。若
当事人对协商或调解结果不满或者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选择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亦或是直接启动
民事诉讼程序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这两种方式不仅能够有效节约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财务开支以及时间消耗,同时还能显著提升工作效率,降低社会负面影响。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