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的
诉讼期限从
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为期两年。
2.在诉讼期限的最后半年之内,如果因为无法预见或避免的外力影响或是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该时期将暂时停止,即
诉讼时效中止。但是,从阻碍
诉讼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的那一天开始,诉讼期限将会重新开始计算。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