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限规定,
当事人需在知晓或应当了解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的六个自然月内提出该项申请。倘若第三方欲对已生效判定或裁决、调解协议发起撤销请求,则须在自愿知悉或者理应认知到自身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的同一期限内,向作出上述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司法机构提出
起诉,并且必须附上存在以下情况的充分证明材料:
(1)由于无法归咎于本人的原因而未能参与
诉讼程序;
(2)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出现错误;
(3)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实质性损害。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
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
证据材料:
(1)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
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