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遵循首次负责任制度,坚持先行赔付,绝对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推卸责任。如果您在消费过程中遭受了损失,您有权直接向相关商家提出索赔要求。若有违反此规定者,导致产生了对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的损害,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当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无法同时满足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以及缴纳罚款、
罚金的需求时,应首先承担起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
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
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