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保险纠纷的问题,依据其具体情况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其中比较重要且常见的包括如下四种类型:
首先是因
保险事故不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而引起的保险纠纷。
根据中国《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若投保人或受益人为恶意行为,致使
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患疾病,那么保险公司将有权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此外,该法典第六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倘若被保险人蓄意
犯罪导致自身致残或者身故,同样视作保险责任免除的范畴之列。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因此此类
纠纷便随之而来。
其次是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内所引发的保险纠纷。本纠纷通常源于《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在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之后,除非合同另附特别说明,否则投保人如未能在规定的60日内支付当期保险费,则
合同效力将会暂时终止。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就如何承
担保险责任往往会发生争执。
再次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索赔单证及材料所引发的保险纠纷。
根据中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关的单证和材料。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单证和材料的缺失,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错误地认为保险公司在刻意刁难,进而引发矛盾冲突。
最后则是过了索赔时效所引发的保险纠纷。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五年后,若仍未行使此项权利,则该权利将自动失效。
然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在规定的期限过后才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
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
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