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之相关规定,质量
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上限为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
同时,关于保函金额的设定亦不可超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因此,建议在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应尽可能控制在百分之三以内,并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若超过此限额,将被视为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
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
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