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
破产程序中,原则上法定
代表人无需对企业的
债务负责。而是由该企业以其所有的
破产财产全额负担企业的债务责任。
然而,如果经证实法定代表人曾违反过对忠实和勤勉这两种基本职责的承诺,并且因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最终走上破产的道路,那么他将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其所造成的后果负起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
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